当前位置: 首页 >> 制度文件 >> 关于修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处级干部 家庭婚丧嫁娶事宜的规定》的通知

关于修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处级干部 家庭婚丧嫁娶事宜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组织部 来源:党委组组织部 发布时间:2023-07-06 16:23:54 点击数:

关于进一步规范处级干部家庭婚丧嫁娶事宜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严格规范处级干部家庭婚丧嫁娶事宜,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陕西省委办公厅《关于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学校处级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处级干部家庭婚丧嫁娶事宜,是指处级干部为本人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系亲属(含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等操办的,或者委托他人操办的婚丧嫁娶等事宜。

第四条 处级干部操办家庭婚丧嫁娶事宜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有关规定,要移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俗,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树文明新风。

第五条 处级干部操办家庭婚丧嫁娶等事宜,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要认真执行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邀请或宴请近亲属为主,自觉坚持简约节约,率先弘扬文明新风。

领导干部要管好自己和家人,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及时消除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

)严禁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不得集中大规模举办,不得通过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等形式分批次、多地点办理。不准搞任何形式的封建迷信活动。

(四)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嫁娶等事宜以权谋私,不得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违规使用公共资源、占用公务车辆,不得干扰、影响和妨碍正常的工作、生活、交通等公共秩序。

)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嫁娶等事宜借机敛财,不得收受本单位或个人行使职权有关单位、近亲属以外其他人员的礼金礼品,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

严禁利用家庭婚丧嫁娶趁机邀聚,不得以送请柬、发短信、打招呼等方式,邀请工作分管范围内的单位、个人和服务对象,以及与个人行使职权有关的人员参加

 实行处级干部操办家庭婚丧嫁娶等事宜报告制度。

(一)申报内容包括时间、地点、方式、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及人数等,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并作出廉政承诺

(二)操办家庭嫁娶等事宜,应提前7个工作日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干部家庭嫁娶等事宜申报表》,正处级向学校分管(联系)领导、副处级向本单位(部门)负责同志书面报告签署意见后向组织部报,经批准后方可办理。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干部家庭嫁娶等事宜报告表》,报告实际操办情况。

(三)操办丧事应在第一时间向前款规定人员和组织部口头或电话报告,并于事后10个工作日内填写《陕西中医药大学干部家庭丧葬事宜报告表》,报告实际操办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纪检监察机构应当调查核实:

(一)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的。

(三)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在校内或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收到有关信访举报的。

(五)上级部门要求核实、调查的。

(六)其他需要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 对处级干部家庭婚丧嫁娶等事宜应报告而未报告的,要及时进行提醒警示或诫勉谈话;对违反规定大操大办、造成恶劣影响的,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所在党委党委或职能部门支部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检查员)的监督责任,其所在单位本年度考核也不得评优。

 处级干部委托或接受他人为本人、直系亲属操办家庭婚丧嫁娶等事宜的,视为干部本人操办。

 处级干部要把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述职述述廉等报告的重要内容,主动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 各院系级单位党委(总支)和职能部门党支部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把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作为加强党风政风建设的重要内容, 各院系级单位党委(总支)和职能部门党支部书记是本单位规范领导干部家庭婚丧嫁娶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通过及时提醒、诫勉谈话、责令检查等形式,加强对班子成员的管理教育。处级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执行本规定要求,带头讲党性、守纪律,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第十 校领导操办家庭婚丧嫁娶等事宜的按照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 科级干部操办家庭婚丧嫁娶事宜的参照此文件相关规定向所在党委(党总支)和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申报。科级干部家庭婚丧嫁娶等事宜报告情况由所在部门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向组织部备案。

第十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 本规定自2023年7月6日起实施。

http://img.sntcm.edu.cn/HIWCMzzb/202307/202307060423036.pdf